瑞安市建筑工匠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瑞安市建筑工匠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瑞安市建筑工匠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瑞安市建筑工匠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市各地从事建筑的木工、砌筑工、架子工、混凝土工、抹灰工、钢筋工、油漆工、水暖工、建筑电工等个人自愿组成的,经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繁荣瑞安市经济积极培育建筑工匠综合素质,提高效益,为在我市建筑行业建成一支思想先进、技艺精湛的建筑工匠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加快我市的城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瑞安市福泉小区1单元601室
          电话:0577-65009882     传真:0577-65009882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根据《劳动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匠的管理。
2、接受我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工匠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法规的教育培训,贯彻执行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助建设部门加强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操作的动态管理。
3、对全市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建筑工匠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饰行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和建立起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职业道德。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工匠的需求衔接,使我市建筑工匠队伍健康有序的发展壮大。
5、积极发展技术交流、开发新的技术工艺流程,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推广新技术,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6、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建立培训基地,不断提高建筑工匠的整体素质。
7、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匠的管理,组织建筑工匠进行市境内外的流动和开展劳务输出活动。
8、接受建设行政部门的委托,搞好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上岗证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商家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一般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依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随着本协会人数不断增多,为了适应协会自身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协会决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同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协会会员,政治素质好;
2、本协会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和知名度;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好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
4、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工作责任心;
5、本人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乐于帮助别人。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由本届理事会在会前根据地域分布和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一般30-50个会员推选一个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在本区域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区域会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上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增补理事、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和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办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领导机构,主持理事会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按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但一年不少于四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正式聘任;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标准按年度缴纳:会员每人每年度500元、理事每人每年度2000元、副会长每人每年度4000元、常务副会长每人每年度7000元、会长每年度10000元。
第三十六条    会费一般在年会召开之前十日内缴纳,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后或提前缴纳,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会费的,被视作自动退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协会财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已经2019年3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修正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