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依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随着本协会人数不断增多,为了适应协会自身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协会决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同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协会会员,政治素质好;
2、本协会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和知名度;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好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
4、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工作责任心;
5、本人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乐于帮助别人。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由本届理事会在会前根据地域分布和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一般30-50个会员推选一个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在本区域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区域会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上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增补理事、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和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办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领导机构,主持理事会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按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但一年不少于四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正式聘任;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