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瑞安市建筑工匠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市各地从事建筑的木工、砌筑工、架子工、混凝土工、抹灰工、钢筋工、油漆工、水暖工、建筑电工等个人自愿组成的,经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我市建筑行业建成一支思想先进、技艺精湛的建筑工匠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加快我市的城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瑞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瑞安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瑞安市福泉小区1单元601室
电话:0577-65009882 传真:0577-6500988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根据《劳动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匠的管理。
(二)接受我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工匠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法规的教育培训,贯彻执行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助建设部门加强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操作的动态管理。
(三)对全市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建筑工匠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饰行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和建立起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工匠的需求衔接,使我市建筑工匠队伍健康有序的发展壮大。
(五)积极发展技术交流、开发新的技术工艺流程,举办技术讲座、研讨会,推广新技术,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六)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建立培训基地,不断提高建筑工匠的整体素质。
(七)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匠的管理,组织建筑工匠进行市境内外的流动和开展劳务输出活动。
(八)接受建设行政部门的委托,搞好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上岗证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一般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依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和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2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领导机构,主持理事会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会长办公会议按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但一年不少于四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三)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标准按年度缴纳:会长每年度10000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人每年度4000元、理事每人每年度2000元、会员每人每年度500元。
第三十三条 会费一般在年会召开之前十日内缴纳,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推后或提前缴纳,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会费的,被视作自动退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协会财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